車輛購置稅的減免征收內容

發(fā)布時間:2013-08-07 16: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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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guī)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稅率為10%。

一、已經(jīng)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jīng)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fā)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

更換新車后,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于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后辦理變更手續(xù)。

三、已經(jīng)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fā)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xù)。

同時,我國對于車輛購置稅的征收還采取了一系列的減免政策。

減稅免稅政策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四、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lián)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五、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六、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七、有國務院規(guī)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guī)定免稅、減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60號)

對“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其進口小汽車,包括境內購置的進口小汽車。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應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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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的納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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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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