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當今社會普遍的話題。隨著經濟的交流,交通的發(fā)達越來越多的人加入貨運這個行業(yè)。但是貨物在運輸途中難免發(fā)生意外,發(fā)生損失。產生的損失不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以承擔的起,所以越來越多的人為自己投入了一份保險。但是每一種損失保險公司都賠償?shù)?,所以它的賠償需要什么呢?它的條件呢?為了了解更多的貨物保險真正做到讓貨物保險助您行吧。
保險同運輸一樣,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必要組成部分。貨物從賣方送到買方手中,要通過運輸來完成,在這一過程中如遭遇意外損失,則由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以保證貿易的正常進行。各種對外貿易價格條件,都需明確保險和運輸由誰辦理。例如國際上通用的離岸價格(FOB)和成本加運費價(C&F)中不包括保險費,保險由買方自理;而到岸價格(CIF)中包括保險費,由賣方辦理(見對外貿易價格條件)。
保險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所必需,是因為它將運輸過程中不可預料的意外損失,以保險費的形式固定下來,計入貨物成本,可以保證企業(yè)的經濟核算和經營的穩(wěn)定,避免由于意外損失引起買賣雙方和有關利益方面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使保險公司從自己經營成果考慮,注意對承保貨物的防損工作,有利于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進出口貿易的貨物在本國保險,還可以增加國家無形貿易的外匯收入。
被保險貨物必須有損失。被保險貨物是否遭受損失是前提條件,被保險貨物沒有受損失,保險人當然不負賠償責任。在國際運輸中,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例如運輸遲延有多種情況均可能發(fā)貨人和承運人勾結欺詐以及交貨不到、進口商違反法令等,使貨物被沒收,物價跌落等,但其特點是貨物未受損失。雖然在上述事件中有時也會使貨物受損,但只要在除外責任中列明了,保險人如需取得保障時,可以另行投保特殊附加險。例如交貨不到險負責在預定期限內未交到貨物的損失;拒收險負責貨物被進口國沒收的損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海洋貨物承運人詐騙案件給收貨人造成的損失。發(fā)生這類案件原因多種多樣,但是根本原因是托運人沒有選擇商業(yè)信譽好的承運人,托運人常常為節(jié)約運費,而忽略船運公司的信譽,結果使自己受騙,從實質上說這是由托運人過失所造成的。如果托運人是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已明確屬除外責任。在賣方派船、買方負責保險的情況下,不是買方直接托運,但是買方應在貿易合同中明確要求賣方派信譽可靠的承運人,否則也是有過失的。如果賣方和承運人勾結形成欺騙,則買方有選錯貿易對象的過失,不能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必須是運輸途中的損失。運輸險解決的是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在開始運輸前的問題,如貨物數(shù)量、重量的短缺、含水份過高、品質不良、內在缺陷、貨物特性、規(guī)格不符等,都不是運輸風險。貨物運到后,即所保的貨物運輸終止后,保險責任也隨之終止。運輸終止后貨保險貨物受損后,作為貨方的被保險人應該對受損貨物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特別是對受損貨物,被保險人仍須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轉售、修理和改變用途等工作。因為相對于保險人而言,被保險人對于貨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則上殘貨應由貨方處理。物發(fā)生損失,與運輸保險無關。
在船舶發(fā)生共同海損后,凡屬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jù)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復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亦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按照貨物險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貨運險險種,由于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范圍。對于推定全損的情況,由于貨物并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余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接受后,可按全損得到賠。
海上風險還會造成費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一。所謂施救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險單受讓人,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采取各種措施而支出的會理費用。所謂救助費用是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給的報酬。保險人對上述費用都負責賠償,但以總和不超過貨物險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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