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盛世佳人兩全保險條款(分紅型)(SML)

發(fā)布時間:2013-01-21 1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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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若上述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檔,則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復印件或電子影像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時,則以正本為準。

本合同的英文簡稱SML。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滿16至5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或勞動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對于未滿18周歲的被保險人,應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對于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的被保險人,可由其本人及對其有保險利益的人向本公司投保。

第三條  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障 給付保險金額100%給付。

二、全殘保障 同身故保險金額給付。

三、生存現金 在合同生效后的第9、18個保單周年日被保險人仍生存,分別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 

四、原位癌保險金 合同生效或復效180天后,保障7種女性常見原位癌,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且以20000為限。一經給付,本項責任終止。 

五、系統性紅斑狼瘡保險金 合同生效或復效180天后,被保險人首次被診斷患有該病種,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一經給付,本項責任終止。 

六、重大疾病保險 合同生效或復效180天后,保障15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給付。一經給付,主保險合同及附加險合同都終止。 

七、賀喜金 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被保險人生育第一胎,按保險金額的1%給付給每一新生兒,此項責任終止。 

八、妊娠期保險金 (此項保障只適用于計劃A) 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保障在被保險人45周歲之前患4項妊娠期疾病之任一種,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此項責任終止。

九、新生兒保險金 (此項保障只適用于計劃A) 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一年后且被保險人45周歲之前生子的,新生兒患5種常見先天性疾病之任一種,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此項責任終止。

十、其他保障 A.周年紅利 B.現金價值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起2年內(以較遲者為準)自殺 ;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艾滋?。ˋ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凈額。

發(fā)生上述其他情形時,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凈額;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保險單中列明的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五條  周年紅利

本保險合同為分紅保單,可參與公司分紅業(yè)務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險監(jiān)管機關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將全權決定每年紅利金額,以書面形式告之本合同周年紅利的金額及其計算方法,并于保險合同周年日分配予投保人。

分發(fā)紅利當時,本保險合同必須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上一保險年度的應交保險費。只有當投保人交清第二個保險年度的保險費后,才可領取周年紅利。

此紅利將首先用于償付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欠款及逾寬限期仍未交納之續(xù)期保險費。余額將按投保人在投保單上選擇的下列任一方法處理:
  1、現金給付;
  2、支付保險費:用于支付本保險合同的到期保險費。余額將按選項3存放至下一保險費到期日。
  3、紅利積存:存放于本公司,享有額外紅利。該額外紅利由本公司全權決定。投保人要求給付時,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時,本保險合同終止時,本公司將一并給付。

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選擇任何選項,本公司將按選項3處理紅利。

第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并同意承保時開始,本公司將簽發(fā)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保險合同的生效日在保險合同首頁載明。

對于被保險人在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簽發(fā)保險憑證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所稱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合同首頁所載的主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按本合同其他條款修正而發(fā)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按保險單年度計算。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分期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在約定的保險費到期日前支付續(xù)期保險費。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保險單中列明的手續(xù)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批注后,依書面申請日期為變更生效日。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生存現金、紅利的受益人為投保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及本公司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委托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yī)生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如為受委托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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