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是由國家旅游局、中國保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并于2011年2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的。相較于國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發(f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guī)定》,新版《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更加完善,比如說旅行社責任險人身傷亡賠償增加,比2001年的舊版相比提高了12萬;旅游社責任險投保范圍更廣,保險費率不再統(tǒng)一要求;首推保險公司先予賠償,依法規(guī)范理賠服務;并且,旅行社責任保險有望成為法定保險品種。
旅行社責任險人身傷亡賠償增加
新辦法針對游客人身保障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以后隨團游客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低于20萬元,與老辦法相比提高了12萬元。
旅行社責任險是強制性保險,由旅行社購買,向來被視為旅游業(yè)的“交強險”。按照新《辦法》規(guī)定,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范圍、經營規(guī)模、風險管控能力、當?shù)亟洕鐣l(fā)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按照此前的管理辦法,國內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不得低于8萬元,出入境旅游不得低于16萬元。外出旅游個人人身權益保障有了較大提高。
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進行大幅提高,讓外出旅游者的個人人身權益保障有了較大提高。這些年,隨著旅游人群的不斷增加,國內外一些旅游安全突發(fā)事件也時有發(fā)生,這讓旅游安全問題成為游客出游首要考慮的問題,新《辦法》對責任限額的提高,讓游客的出游保障也得到了提升,市民和游客出游就更安全了。
投保范圍更廣 保險費率不統(tǒng)一要求
2001年出臺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guī)定》中的投保范圍過于具體,實際操作起來過于死板,靈活性不強,投保費率基本是統(tǒng)一模式,各保險公司之間旅行社投保費率相差不大。根據新《辦法》規(guī)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具體包括三種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因發(fā)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投保范圍廣泛,靈活機動,便于操作。對旅行社的投保費用也不做統(tǒng)一要求,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比較人性化,大的旅行社風險高保費相對高,小的旅行社保費相對低一些。據悉,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為1年,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xù)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tǒng)一投保。
首推保險公司先予賠償 依法規(guī)范理賠服務
作為又一變化,新《辦法》依法規(guī)范了保險公司理賠服務和工作程序,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做出了新的約定。比如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于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的通知后,經核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y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保險公司先予賠償?shù)娜诵曰?,體現(xiàn)了對旅游者、導游、領隊生命價值的尊重,理賠服務也將更加優(yōu)質、到位。
旅行社責任保險有望成為法定保險品種
該《辦法》規(guī)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tǒng)一投保。
此外,該《辦法》還規(guī)定,如果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xù)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于20萬元人民幣的,將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對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xù)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于20萬元”的,不再實施簡單的經濟處罰,而是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據悉,旅行社責任保險有望成為繼交強險之后的第二個法定保險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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